當一位擁有13篇SCI論文的副教授,因為「8年沒升等」而被資遣的消息傳開時,學術圈很多人心裡其實都打了個寒顫。不是因為這處分太重,而是因為,下一個會不會是我?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的一份判決,確認了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對前製造科技研究所副教授孫殷同的資遣處分合法。這位2015年2月1日起聘的學者,在歷經6年輔導、3次升等申請皆告失敗後,最終仍未能躲過「8年條款」的終局審判。法院的判決理由很直接:大學基於自治權,透過聘約約束教師的升等義務,程序完備,並無違法。
但這起案件從來就不是單純的「資格不符」那麼簡單。它是一面鏡子,照出了臺灣高等教育體系裡,那些被量化指標層層包裹、卻又充滿灰色地帶的殘酷現實。
表象:一個數字、三份申請、兩次撤回
8年,這是北科大給新聘副教授的「生死線」。根據校方的「新聘教師限期升等辦法」,副教授必須在起聘後8年內完成升等,否則就視為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不予續聘。孫殷同在這段時間內,總共嘗試了3次申請升等教授。聽起來很努力,對吧?但仔細看數據就會發現,其中的2次,是他自行撤回的,原因都一樣——無法取得代表著作的合著人證明。這在理工領域其實是常見的痛點,跨領域合作的論文,有時候光是要讓所有人簽字同意代表著作的歸屬,就是一場漫長的角力。第3次,他終於闖進了系教評會,但最終被否決,理由是「研究缺乏特殊創見、獨立研究能力不足」。
「校方以研究、教學及服務表現不足作為不續聘理由,但相關標準欠缺明確依據。」這是孫殷同在訴訟中提出的核心抗辯,也恰恰點中了許多大學教師心中最大的疑惑——標準到底是什麼?
孫殷同並非毫無產出。他在這段期間發表了13篇SCI或SSCI論文,其中7篇是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這個數字放在某些後段國立大學或私立科大,可能已經足以讓他升兩次了。但在這裡,13篇論文換來的不是升等,而是一紙資遣通知。
「校方曾刪除其授課使用的Mastercam軟體,並將他調往五專部授課,導致教學評量受到影響。」孫殷同的這個指控,揭露了另一個結構性問題:當學校想要一名教師離開時,調整授課環境、改變評量基礎,這些看似「行政裁量」的手段,是否真的完全不影響教師的表現?
真相:大學自治是保護傘,還是免死金牌?
法院的判決邏輯很清晰。大學擁有自治權,教評會的專業判斷,司法權原則上應予尊重。換句話說,除非校方在程序上有重大明顯的瑕疵,否則法院不太會介入審查升等與否的「實質內容」。在這個案子裡,北科大確實做足了表面功夫:第6年成立輔導小組、多次訪談、各級教評會逐級審議、最後還讓孫殷同列席陳述意見——程序上幾乎沒有破綻。
但問題就在這裡。當程序完全合法,但標準卻「欠缺明確依據」時,教師的保障在哪裡?孫殷同在訴訟中提到,校方從未提出「具體量化標準」來說明為什麼他的13篇論文仍然「研究表現不佳」。法院的回應是,教評會的討論內容已經涵蓋論文數量、研究計畫、獨立研究能力與教學服務表現,「並非僅以未升等為唯一依據」。但這種說法背後其實藏著一個讓人不舒服的現實:最終的決定權,永遠掌握在握有投票權的那一群人手上。至於那一群人的標準是否浮動、是否有潛規則,那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了。
對一般讀者來說,可能會問:當一位副教授有13篇SCI、被學校輔導了兩年、還試了三次,最後仍然過不了關,到底是學者太廢,還是學校太狠?話說回來,這個問題本身就問錯了方向。真正的問題應該是:如果8年條款變成唯一標準,那麼大學到底是教育機構,還是一間追求KPI的學術工廠?
各方角力:教師個人生存戰 vs. 校方制度治理
在北科大的立場裡,聘約清清楚楚寫明了期限,白紙黑字沒有模糊空間。校方主張,未在期限內完成升等,就是不符學校整體發展需要,就是違反聘約情節重大。這個邏輯在行政管理上確實站得住腳,學校不是財團法人慈善機構,教授領了薪水就要產出相對應的學術成果。從這個角度看,孫殷同的失敗沒有什麼冤枉的,因為遊戲規則一開始就講好了。
但從教師的角度來說,學術研究的評鑑從來就不是「有幾篇論文」這麼簡單。獨立研究能力、特殊創見、教學貢獻——這些充滿詮釋空間的形容詞,往往成為教評會裡各方角力的籌碼。更何況,孫殷同還面臨了教學資源被刪減、被調往五專部授課等不利條件,這些因素是否間接影響了他的升等準備?法院認為「不足以推翻校方判斷」,但在學術圈打滾過的人都知道,教學負擔的輕重、資源取得的難易,絕對會影響一位教師的研究產出與品質。
從產業面來看,這個判決釋放了一個明確的信號:只要校方在程序上走得夠謹慎,限期升等條款就是一把鋒利的刀。這對高教界來說,是好消息也是壞消息。好消息是,大學可以更積極地汰換學術產能不足的教師,維持競爭力;壞消息是,當升等的標準仍然停留在「專業判斷」的黑盒子裡時,這種制度將不可避免地製造更多的不確定性與焦慮。
【編輯觀點】
這起案件真正值得我們思考的,不是孫殷同個人的成敗,而是制度設計與執行之間的巨大裂縫。13篇SCI無法升等的背後,反映的是臺灣高教界「量化指標」與「質性判斷」之間的永恆矛盾。一方面,學校用論文篇數來篩選人才;另一方面,教評會又用「特殊創見」「獨立性」等抽象標準來否決升等。這兩套邏輯之間的切換,往往讓教師陷入「被當成數字時無法達標,被當成學者時又不夠格」的雙重困境。
未來,如果各大學繼續沿用這種充滿彈性的審查制度,而不建立更明確的複審機制或外部同儕審查制度,類似的爭議只會越來越多。畢竟,在臺灣少子化的浪潮下,大學為了生存,只會對教師的「績效」更加斤斤計較。給正在體制內的學者一句話:看清楚遊戲規則,該轉彎的時候不要硬撐,因為制度不會為你改變,但你可以為自己找下一條路。
深層影響:少子化浪潮下的學術界生存法則
這個案子之所以引起關注,不只是因為一個副教授丟了飯碗,而是因為它預告了一個更殘酷的趨勢。在少子化的壓力下,各大學正面臨學生來源萎縮、經費補助緊縮的雙重夾擊。學校為了維持競爭力與排名,對教師的研究產出要求只會愈來愈高。北科大的「8年條款」不是特例,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立成功大學等頂尖大學也都有類似的期限規定,只是年限與輔導機制略有不同。
換句話說,孫殷同的案例,就像是一顆試探水溫的石頭。今天被資遣的是他,明天誰會是下一個?在學術界的高壓環境下,「限期升等」已經從一項激勵條款,逐漸變質成一種恐懼管理的工具。年輕的助理教授們從進校的第一天就開始倒數計時,教學熱情被論文壓力消磨殆盡,大學教育的本質正在一點一滴地流失。
更值得擔憂的是,這種制度對「非主流」研究領域的學者尤其不利。對於需要長期田野調查或實驗累積的領域來說,8年可能連一個完整的縱貫性研究都做不完。但教評會裡握有投票權的前輩們,真的在意這些差異嗎?恐怕未必。
未解之問:程序正義之後,實質正義何在?
法院的判決落幕了,但真正的問題才剛開始。孫殷同還有上訴的機會,不過從判決文書來看,翻盤的機率並不高。但我們必須問:當一個學者真的在期限內產出了13篇SCI,卻仍然無法通過升等時,這個制度是不是在某個環節出了問題?是教評會的審查標準需要更透明?還是學校的輔導機制根本就不夠務實?
北科大在訴訟中強調,已給予孫殷同多次輔導與訪談。但輔導的內容到底是什麼?是告訴他「你要加油、多發論文」,還是具體地協助他調整研究方向、尋找合作機會、改善教學技巧?如果輔導只是形式上填寫訪談紀錄,那麼這樣的輔導對教師來說,到底是幫助,還是只是為了日後訴訟時拿出來證明「我們有輔導過」的證據?
說到底,大學自治不應該是一道無法穿透的高牆。當司法選擇尊重學校的專業判斷時,學校就該對自己的判斷承擔更大的責任,包括建立更透明的評量指標、更完善的申訴救濟機制,以及更務實的升等輔導策略。否則,每一次的「合法資遣」,都是在消耗學術工作者對這個體制的信任。
如果你正面臨類似的升等壓力,或是正在考慮是否進入學術界,這起案件提供了一個再清楚不過的訊號:不要把「穩定」當成大學教職的預設值,不要把「年限」當成可以協商的條件。從起聘的第一天開始,就用最務實的態度檢視自己的研究能量與時間規畫。如果真的走到了第6年、第7年仍然看不到升等的曙光,與其硬撐到最後被資遣,不如趁早思考轉換跑道或調整策略。不是每個人都適合在頂尖大學的體制裡拚搏,離開學術界,外面可能有一片更適合你的天空。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自由時報發布。
常見問題 FAQ
大學教師8年沒升等一定會被資遣嗎?
不一定,但多數國立大學都有類似的限期升等條款。實際處分會因校方輔導機制、教評會認定及教師具體表現而有差異,但若年限屆滿且未通過升等,資遣確實是常見結果。
13篇SCI論文還無法升等教授,是標準太高嗎?
論文數量只是參考指標之一,教評會更看重研究的「獨立性」與「特殊創見」。如果多篇論文為合著且非主導角色,或研究主題缺乏創新性,即使篇數多仍可能被認定為「研究表現不足」。
被大學資遣後可以提告救濟嗎?
可以。教師被資遣或解聘後,可依《教師法》或《行政訴訟法》提起救濟。但法院原則上尊重大學教評會的專業判斷,除非程序有重大瑕疵,否則勝訴難度極高。
Mastercam軟體被刪除、調往五專部授課,這些會影響升等嗎?
理論上會影響教學評量與研究準備時間,但在訴訟中法院傾向認定這些屬學校行政裁量範圍,除非教師能證明校方有惡意打壓的具體事證,否則難以作為撤銷資遣決定的理由。
「大學自治」是否意味著學校可以任意決定教師去留?
大學自治受憲法保障,但並非毫無限制。學校仍須遵守法律程序、聘約規範及比例原則,且教評會的決議需有具體理由與事實基礎。只是司法審查的密度較低,多數情況下會尊重學校的判斷。
※ 此篇文章由 AI 改寫或生成,內容僅供參考,可能存在錯誤或不準確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