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數字:一筆不到新台幣 9 萬元的設備維修報價,被要求墊高到 16.2 萬元,最後以 14.7 萬元成交,中間 5.7 萬元的差額,成了前中科院飛彈火箭研究所謝姓安全官的「私房錢」。換來的代價是背信罪 10 個月徒刑,全案確定。
說真的,這不是什麼驚天動地的巨額貪腐案,但正因為金額不大、手段粗糙、時間跨度長,才更讓人好奇——一個約雇身分的資訊安全官,怎麼有辦法在國家最高軍事科研機構裡,這樣操作採購案長達數年? 更別說,這還是跟飛彈火箭有關的單位。
📊 數據總覽
這起案件發生在 2019 年,但謝男的「業務範圍」從 2015 年就開始了。來看看這筆帳是怎麼算的:
換算一下,回扣金額占原始報價的 63.9%,幾乎是硬生生從中科院身上多剝了一層皮。而這還只是 單一一件 被逮到的採購案。
如果從時間軸來看,謝男從 2015 年到 2020 年間都以約雇身分任職,將近 5 年的時間都掌握著電腦、機械設備維修與採購的權限。廠商證詞裡更提到——早在接洽前就「聽聞」謝男會要求報價墊高。這句話背後的潛台詞是:這套玩法,在業界可能已經不是祕密。
「行政瑕疵」還是「慣犯邏輯」?
謝男被查獲後的辯詞很有意思。他說,選擇這家廠商是因為「價格便宜、處理速度快」,整件事只是機關「權宜慣例」產生的行政瑕疵,而且採購案都有長官審核放行,憑什麼說他有浮報意圖?
這個說法,其實打中了許多公部門採購的痛點。長官審核真的等於有效監督嗎? 當一份報價單從 8.9 萬被墊到 16.2 萬,中間經過議價落到 14.7 萬,表面上「省了 1.5 萬」,好像還幫國家省錢——但對照原始報價,中科院其實多付了將近 5.8 萬。這種「先灌水再打折」的手法,如果沒有原始報價當對照,光看最終金額,根本抓不到問題。
一審判決跟台中高分院的二審見解一致:「要求廠商浮報價格並收取回扣」這個行為本身,就已經違背了採購職務。 重點不是長官有沒有蓋章,而是謝男在流程中利用職務之便,主動創造了讓自己獲利的空間。廠商也證實,雙方約在桃園現金交付——連匯款紀錄都省了,手法雖然低階,但顯然很實用。
有趣的是,謝男的身份是「資訊安全官」,本業應該是維護資安,結果卻在設備維修採購上動手腳。這也側面反映出一個結構性問題:在某些單位,採購權限的分散與制衡機制,可能比我們想像中更脆弱。
編輯觀點:這起案件最值得關注的,不是 5.7 萬這個數字,而是「約雇資安官能長期操作採購回扣」這件事本身。中科院作為國家最高飛彈科研機構,採購流程的內控機制顯然存在漏洞——一個非正式編制的人員,就能在將近 5 年時間裡讓業界「聽聞」某種玩法而未被稽查。往後推演,如果連這種粗糙的手法都能得逞,那些更精巧、更隱晦的採購操作呢?對一般納稅人來說,這不僅是 5.7 萬元的問題,而是整個國防科研採購體系的可信度問題。台中高分院的判決確立了一個立場:行政程序的形式審查,不能成為背信行為的保護傘。
判決數字背後的兩個訊號
台中高分院在駁回上訴的判決裡,關鍵證據其實是兩樣東西:廠商證詞跟 LINE 對話紀錄。這告訴我們兩件事。
第一,數位足跡已經成為公務採購舞弊的致命傷。 就算約定現金交付,事前的溝通訊息還是會留下紀錄。這年頭,LINE 不只是聊天工具,更是檢調單位的關鍵證人。
第二,廠商願意配合浮報,通常不是第一次。 廠商在證詞中說「早就聽聞」謝男會這樣要求——代表這套模式在該領域的供應鏈裡已經形成某種「默契」。而這種默契之所以能存在,往往是因為供應商判斷「配合的成本低於不配合的風險」。
從量刑來看,背信罪 10 個月,得易科罰金,對謝男來說或許不是最重的代價。但對中科院來說,形象損傷跟制度信賴度的侵蝕,才是真正難以量化的損失。
數據告訴我們什麼?
把這起案件的數據攤開來看,其實透露了一個更深的結構性訊號:當採購流程的制衡機制失靈時,就算金額不大,舞弊行為也能持續存在。
根據判決資料,謝男從 2015 年到 2020 年間任職,將近 5 年的時間都握有設備維修採購權限。這次被定罪的是 2019 年的單一案件——但廠商證詞中的「聽聞」兩個字,暗示可能不只一次。如果以每年承辦數件採購案來推估,實際涉及的潛在金額可能遠超過這次認定的數字。
對其他公部門來說,這是一個警訊:「長官審核」不能取代「市場比價」。 如果中科院內部當時有更嚴格的價格查核機制——例如隨機抽樣詢問其他廠商報價、或建立歷史維修價格資料庫——這筆 8.9 萬被灌到 14.7 萬的異常,其實很容易被發現。
而對一般民眾來說,這起案件也點出了一個現實:國家科研單位的每一筆採購,最終都來自納稅錢。 5.7 萬看似不多,但如果這是「常態」而非「例外」,累積起來的金額就是天文數字。
下次當你看到政府單位的採購公告,或許可以多問一句:那筆錢的「原始報價」是多少?
FAQ 常見問題
謝姓前中科院安全官為什麼會被判刑?
因為他在承辦立式銑床維修採購案時,要求廠商將原本 8 萬 9250 元的維修報價浮報到 16 萬 2000 元,最終以 14 萬 7000 元成交,他從中收取 5 萬 7000 元回扣,法院認定違背採購職務、損害中科院財產利益,依背信罪判處 10 個月徒刑確定。
中科院的採購流程哪裡出了問題?
問題在於內部缺乏有效的價格查核與制衡機制。謝男以約雇身分長期負責設備維修採購,卻能要求廠商浮報價格並透過現金收取回扣,且廠商證詞顯示業界早有「聽聞」此做法,代表現有的長官審核機制無法有效防堵這類灌水手法。
背信罪的刑期和罰則有多重?
根據台灣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謝男被判 10 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代表可用繳納罰金方式代替入監服刑,但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這起案件對其他公務機關有什麼警示?
它凸顯了「形式審查」不足以防堵採購舞弊。各機關應建立更嚴格的價格資料庫比對機制、定期輪調採購職務、並加強對約雇人員的權限管理,避免少數人長期掌握採購決策權力而衍生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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