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數字震驚了所有關注直接民主的人:三件在野黨提出的公投案,中選會只放行了一件。
8月28日,中選會委員會議審議鞭刑入法、交通罰鍰專款專用、重啟核電等三項公投提案。最終,重啟核電案過關,成為第22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另外兩案則被擋在門外。民眾黨團總召陳清龍說得直白:「游盈隆主委先前放話『1個恰恰好,2個有點多,3個受不了』,如今一切按照他預設的劇本走。」
這句話背後藏著一個尖銳的質問:公投法究竟是用來落實人民直接民主的機制,還是行政機關可以自由裁量、甚至「沒收」權利的工具?
表象:三案過一案,單純的審查結果?
中選會主委游盈隆在會後說明,鞭刑公投案因不符合《公投法》第15條第2項及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且有違反兩公約施行法之虞,七位委員(不含主席)全數同意不予通過。交通罰鍰專款專用案則以4比3的投票結果,認定不符合重大政策創制複決。只有重啟核電案獲得6票同意、1票棄權,順利闖關。
從程序面來看,這似乎是合議制委員會的專業判斷。但數字會說話——3案只過1案,通過率僅33%。這個比例,對照游盈隆先前那句「1個恰恰好」的發言,不禁讓人聯想到某種「精準調控」的巧合。
「實在令人無法理解,刑罰手段是否增加鞭刑、交通罰鍰收入是否全數應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這些不算重大政策,什麼才算?」——民眾黨團總召陳清龍
陳清龍的質疑不是沒有道理。如果連刑罰制度的變革、每年數十億交通罰鍰的用途都不算「重大政策」,那公投法所稱的重大政策,究竟還剩下什麼?
真相:4比3的拉鋸,暴露了審查標準的模糊地帶
仔細拆解中選會的投票過程,會發現一件耐人尋味的事。交通罰鍰專款專用案進行了連續三次表決,結果都是4比3——吳容輝、黃秀端、游清鑫、陳月端四位委員認為不符合重大政策,李禮仲、蘇嘉宏、蘇子喬三位則持相反意見。
4比3,這不是壓倒性的共識,而是極度接近的判斷。在同一個委員會、同一套法律框架下,七位法律與政治學者對「是否為重大政策」的認知可以出現如此分歧,正說明了審查標準本身存在巨大的解釋空間。
換句話說,一個提案能不能上公投戰場,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委員會當天的投票組合。如果某位委員剛好請假、或立場稍有移動,結果可能完全翻盤。這樣的制度設計,真的經得起「行政中立」的檢驗嗎?
「少數幾位委員躲在辦公室,決定人民可以投什麼、不可以投什麼,這不只是公審會復辟,根本是徹底踐踏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陳清龍
「公審會復辟」這個詞用得重,但精準。過去《公投法》被批評為「鳥籠公投」的核心原因,就是公審會擁有實質審查權,可以將敏感提案逕行駁回。2018年修法後,門檻下修、審查權限縮,原以為鳥籠已破,如今在野黨看來,中選會正在用另一種方式把籠子重新組裝起來。
各方角力:審查權與直接民主的拔河
中選會的立場很明確:依法審查,把關合憲性與合規定性。游盈隆在會中強調,鞭刑案有違反兩公約施行法之虞,交通罰鍰案則不符合公投法對重大政策的定義。從行政機關的角度,這是在善盡「守門人」職責。
但從在野黨和部分公民團體的視角來看,這種審查權已經從「合法性審查」悄悄擴張為「政策偏好審查」。尤其交通罰鍰專款專用案,事關每年數以億計的罰鍰收入是否能用於改善道路安全,與民眾日常息息相關,卻被認定為「不夠重大」,這讓許多人難以接受。
「對於改善交通安全的努力,民眾黨團不會放棄。科技執法越來越密集,罰單越開越多,交通卻沒有因此變得更安全。」——陳清龍
陳清龍這段話點出了另一個層次:即使公投案被擋,民間對交通安全的焦慮不會消失。科技執法密度逐年攀升,罰單數量屢創新高,但行人地獄的標籤仍在,死傷數字未見明顯下降。人民想透過公投直接表態,要求罰鍰收入專用於改善交通,這股壓力不會因為一案被駁就消散。
深層影響:鳥籠的門,到底關上了什麼?
這次三案僅過一案的結果,影響遠不止於這三個議題本身。它釋放出一個強烈的信號:未來任何具爭議性的公投提案,都可能面臨更高的審查門檻。行政機關對「重大政策」的解釋權,正在實質上壓縮直接民主的空間。
從數據來看,自2018年修法以降,公投提案數量一度暴增,但通過審查的比例並非百分之百。這次三案只過一案,等於將通過率壓低至三成左右,恐怕是近年來最嚴格的一次審查。對比游盈隆「1個恰恰好」的發言時機與最終結果,外界出現質疑聲音,認為審查結果似乎與主委的個人定調存在某種呼應。當然,中選會否認政治操作,強調一切依法辦理。
但話說回來,如果公投法可以因為行政機關的「認定」而大幅縮減人民的投票選擇權,那當初修法的意義在哪裡?
對一般人來說,這件事的影響很具體:你關心的議題,能不能成為公投選項,取決於一小群委員的判斷。這不是陰謀論,而是制度設計的真實樣貌。
編輯觀點
從產業面來看,這次事件反映的不只是政治攻防,而是臺灣公民社會將面臨的長期結構性難題。當代社會越來越複雜,許多政策爭議——從能源轉型到交通治理——都涉及高度專業,行政機關自然傾向由自己來決策。但問題是,公投法賦予人民的創制複決權,不該因為行政機關的「專業判斷」而被實質架空。我們需要思考的不是如何減少公投案,而是如何建立更明確、更可操作的審查標準,讓該上戰場的提案能上戰場,該把關的界線也能被清楚看見。否則,4比3的投票結果只會不斷重演,而每一次重演,都是對直接民主的一次消耗。
未解之問:公投的下一步,該往哪走?
這場審查風暴過後,幾個問題依然懸而未決。
第一,交通罰鍰專款專用案被駁,但交通死傷數字不會自動下降。民眾黨團宣示將持續透過修法推動,這條路在國會能否走得通,還是未知數。
第二,鞭刑入法涉及刑罰制度的重大變革,即使公投沒過,社會對治安問題的焦慮不會消失。未來類似以嚴刑峻法回應治安恐慌的提案,恐怕還會反覆出現。
第三,也是最根本的:中選會的審查標準要不要修?當委員對「重大政策」的認定可以出現4比3的分歧,就代表遊戲規則需要更明確。
陳清龍說:「一切按照游盈隆主委所預設的劇本。」這句話當然是政治語言,但它點出了一個制度性的警訊。當一個獨立機關的審查結果,與主委個人的公開發言如此精準地吻合,無論事實如何,程序正義的疑慮已經被種下。
如果公投法真的再次被鎖回鳥籠,那鎖門的鑰匙,並不在某一個政黨手上,而是藏在一個又一個「依法審查」的會議室裡。那些會議室的門關上之後,你我的選擇權,也就跟著被關在裡面了。
接下來,你可以做什麼?
公投案能不能成案,不是一般人能決定的事。但你可以做兩件事:第一,持續關注中選會對每個公投案的審查理由書,當審查標準的模糊地帶被反覆引用,那就是制度需要被檢討的警訊。第二,關心國會中的公投法修法動向,無論哪個黨派提出具體的審查標準修正案,都值得被仔細檢視。直接民主的品質,從來不只在投票日那一天,而是在每一次制度被使用、被檢討、被修正的過程中累積。別讓你的選擇權,被關在會議室裡。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ETtoday新聞雲發布。
常見問題 FAQ
中選會這次否決兩案的理由分別是什麼?
鞭刑公投案被認定不符合《公投法》第15條第2項及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且有違反兩公約施行法之虞,7位委員全數同意不予通過。交通罰鍰專款專用案則以4比3表決,認定不符合重大政策創制複決。
民眾黨團對這個結果有什麼具體回應?
民眾黨團總召陳清龍批評中選會「再次把公投法鎖回鳥籠」,質疑委員「躲在辦公室決定人民可以投什麼、不可以投什麼」,並表示將持續透過修法推動交通罰鍰專用於改善道路安全。
「公審會復辟」是什麼意思?過去公投法有什麼改變?
2018年修法前,公投案須經「公投審議委員會」實質審查,被批評為鳥籠公投。修法後將審查權大幅限縮,原意是降低門檻。但這次在野黨認為中選會再度以實質審查擋下提案,形同讓公審會以另一種形式復活。
重啟核電案為什麼能通過?
中選會以表決方式決定,7位委員中除陳月端棄權外,其餘6位均同意該案符合《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創制複決的規定,因此成為第22案全國性公投案。
被否決的公投案還有機會再提出嗎?
依法可以重新提案,但須補正理由或調整內容,避開中選會指出的違法疑慮。不過若審查標準維持現行解釋,類似議題要闖關成功的難度仍然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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