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選會今(28)日最新審議結果,由國民黨立委洪孟楷領銜提案的「鞭刑入法」全國性公投案,在委員會表決後正式確定「不成案」。這是繼去年反廢死公投後,第二件因《公投法》實質審查門檻被擋下的重大刑事政策公投。
中選會主委游盈隆於今日委員會後宣布,經與會委員討論,認為「鞭刑公投」提案內容並不符合《公民投票法》所規定的相關要件,決議予以駁回。同一時間通過審議的還包括「重啟核電」及「交通罰鍰專款專用」兩項公投案,形成三案中僅此一案遭封殺的微妙局面。
「連投票都不行」的民主困境:數據怎麼說?
根據中選會公佈的統計,本案在立法院提案階段即獲得52位立法委員共同連署,並經立法院院會正式表決通過送出。這組數字背後代表的是:一個已經跨越國會審查門檻、具備法定民主正當性的議題,卻在行政審查階段被實質終結。
對比中選會過去三年受理公投案的審查數據——2024年共受理6件全國性公投提案,其中2件因連署不合格遭駁回;2025年受理4件,1件因與已表決議題重複而被擋下;到了2026年,截至目前為止受理的3件中,就有1件在成案審查階段就被認定不合規定。換句話說,近三年遭行政審查駁回的比例,從16%爬升到33%,這個趨勢線恐怕不是巧合。
「中選會今天的決議沒收的,不只是一項公投案,更是2000多萬人民表達意見、參與重大政策決定的權利。」洪孟楷在臉書發文中指出。他的質疑很直接:性侵、虐童與重大詐欺,難道不是攸關全民安全的重大公共議題?如果連這樣的題目都不能交付公投,「那到底什麼議題才符合資格?」
從產業面來看,鞭刑入法在法界本就爭議極大——有人權律師團體主張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有基層法官認為刑罰嚇阻效果缺乏實證。但公投審議機制真正該釐清的,是「是否屬於全國性重大政策」的程序問題,而不是「這個政策好不好」的實質判斷。中選會若在成案階段就代行實質審查,等於是把自己的法律見解,凌駕於國會多數決之上。這個程序正義的爭議,比鞭刑本身更值得被討論。
從「反廢死」到「鞭打詐」:相同的理由,不同的時間點
洪孟楷在聲明中特別點出一個時間軸上的巧合:去年(2025年),中選會以「不符合《公投法》第2條第2項所定事項」為由,否決了由國民黨團提出的反廢死公投案。今年,同樣的理由、同樣的審查路徑,用在鞭刑公投上。兩次阻擋的,都是涉及刑事政策與社會安全網的重大議題。
如果攤開近兩年臺灣民眾對治安議題的態度變化,會發現一個值得注意的對比:根據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2025年發佈的調查,高達78.6%的受訪者認為「目前臺灣對重大犯罪的刑罰過輕」,這個數字比2020年同調查的63.2%上升了超過15個百分點。同一份調查也顯示,超過六成五的民眾支持針對性侵、虐童加害者提高最低刑度。換句話說,民意對嚴懲重罪的期待,在過去五年間持續走高。
然而,當這股民意試圖透過公投機制轉化為具體政策討論時,卻連續兩年在行政審查階段被終結。洪孟楷的質疑其實戳到一個敏感點:「對廢死團體百般體諒,對重大犯罪者處處保障,卻不願傾聽被害人及家屬的聲音。」這句話當然有政治操作的味道,但它確實點出一個結構性矛盾——
當民調數據與公投提案同時指向同一個方向時,行政機關以程序理由將之攔截,社會累積的不滿情緒並不會消失,只會轉向對制度本身的不信任。
數據解讀:52席連署的民主正當性,被誰沒收了?
來看一下這組對照數據,會更清楚問題所在:
這組對比呈現的是一個程序上的斷裂:提案方走完了所有法定程序,卻在最後一關被行政機關以「法律見解」終結。洪孟楷說重話:「中選會是『辦理公投的主管機關』,不應成為『凌駕民意的否決機關』。」這句話雖然出自在野黨立委之口,但從公投制度設計的原則來看,確實點出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主管機關的審查權限,應該止於程序要件,還是可以延伸到實質內容的判斷?
「這項公投由52位立法委員共同連署,更經立法院院會正式表決通過,具有高度公共性與民主正當性。」洪孟楷在聲明中反覆強調這個數字。52席,超過立法院總席次113席的45%,這個連署規模確實不是少數人的意見,而是具備相當政治分量的政策倡議。
「保護詐騙集團」的指控,有道理嗎?
洪孟楷在臉書文中拋出一個極具煽動力的問句:「中選會究竟是在保護被害人,還是在替犯罪者築起保護牆?」他甚至直言「還是這麼害怕鞭刑,是因為怕有一天鞭到自己人」——這種將行政決策直接連結到「官官相護」邏輯的論述,確實容易引發共鳴,尤其在詐騙案件頻傳、民眾對司法信任度持續低落的此刻。
但我們如果把問題拆開來看,會發現這裡其實有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需要被分開對待:
- 第一層:鞭刑作為一種刑罰手段,是否具有嚇阻效果?這個問題涉及人權公約、刑法理論與實證研究,確實值得社會對話。
- 第二層:這個社會對話應該透過什麼機制進行?如果公投是其中一個合法管道,那麼行政機關應該在什麼條件下關閉這個管道?
中選會的決議,堵死的是第二個層次的討論空間。洪孟楷所說的「保護詐騙集團」,其實是在用情感訴求去包裝一個程序正義的質疑——當民眾對治安的不滿無法透過公投得到宣洩,這股怒氣只會轉向對政府的不信任,而這對治安問題本身的解決,恐怕沒有任何幫助。
換個角度想,中選會如果真的認為鞭刑入法有違國際人權公約的疑慮,其實大可以讓公投進入投票階段,然後在辯論過程中讓正反意見充分交鋒。如果最後投票通過了,行政部門可以選擇不執行、或提出覆議,那又是另一套政治責任的遊戲規則。但現在直接把討論的門給關上,反而是把所有爭議都攬到自己身上。說實在的,這對中選會作為獨立機關的公信力,絕對是扣分而不是加分。
數據背後的啟示
從今天的決議往回看,可以歸納出三個值得追蹤的趨勢:
第一,中選會對公投提案的實質審查正在趨嚴。從「反廢死」到「鞭刑」,連續兩年以類似理由擋下刑事政策相關提案,這不是巧合,而是一個逐漸成形的審查慣例。第二,行政審查與國會多數決之間的緊張關係正在升高。當立法院通過送出的提案,在行政端被以法律見解攔截,這背後涉及的其實是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政問題。第三,民意對嚴懲重罪的期待,短期內找不到制度性的出口。民調數字持續攀升,但公投管道連續被封,這股壓力最終會往哪個方向釋放,是接下來社會必須面對的課題。
洪孟楷說「今天是台灣民主倒退最具體的證明」,這句話當然帶有政治立場。但不可否認的是,當一個獲得52席立委連署、經院會表決通過的提案,連進入公民投票階段的機會都沒有,這個制度設計本身,確實有值得檢討的空間。
台灣的公投制度從2018年的大規模投票、到後續幾次修法調整、再到近兩年審查門檻的實質緊縮,其實正經歷一個不斷試錯與修正的過程。這個過程必然伴隨爭議,但爭議本身不是問題——問題是這些爭議有沒有被充分的公共討論所消化。今天這項決議,與其說是「台灣民主倒退」,不如說是台灣民主在「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的界線釐清上,又一次還沒寫完的期中考。
你的看法是什麼?
這項公投案被擋下,有人贊同中選會堅守法律界線,也有人認為行政機關不該代替人民決定什麼可以討論、什麼不能討論。你覺得,一個獲得52席立委連署的提案,應該有機會進入公投階段讓全民表達意見嗎? 還是你認為行政機關確實有責任在成案階段就替社會篩選掉「不合適」的議題?歡迎在留言區分享你的觀點——這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而是我們要共同面對的制度選擇。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Yahoo奇摩新聞發布。
常見問題 FAQ
鞭刑公投為什麼會被中選會否決?
中選會今日委員會審議後,認定鞭刑入法公投案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所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因此決議不成案,這是繼去年反廢死公投後第二件因類似理由被駁回的重大刑事政策公投。
洪孟楷提出的鞭刑公投內容是什麼?
該公投案針對性侵害、虐童及重大詐欺犯罪,主張以鞭刑作為更積極、更具嚇阻力的刑事處罰手段,在立法院獲得52位立法委員連署並經院會表決通過送出。
中選會駁回公投案的權力從哪裡來?
根據《公投法》規定,中選會作為公投主管機關,依法有權對提案進行形式與實質審查,若認定提案內容不符合法定事項或違反相關規定,可決議不予成案,這項審查權限正是此次爭議的核心。
過去還有哪些公投案被中選會擋下?
2025年國民黨團提出的反廢死公投案,同樣被中選會以「不符合法定事項」為由駁回,另外2024年也有2件因連署不合格遭駁回,近三年駁回率從16%上升至33%。
鞭刑在台灣目前合法嗎?
目前台灣刑法及相關刑事法規中並無鞭刑的刑罰規定,這項公投提案的目的是希望透過公投程序推動鞭刑入法,讓立法機關正視此一刑罰手段是否應該納入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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