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龍頭新光三越今年五月端出的「名人推薦粽禮」活動,原本打著米其林星級主廚與知名飲食作家的旗號,企圖在每年兵家必爭的端午粽商戰中搶得先機。沒想到活動推出後卻爆出重大爭議——被點名的江振誠、盧怡安、葉怡蘭三位名人,從頭到尾根本沒有授權。這起事件不僅讓新光三越火速在官網刊登道歉啟事,更讓向來低調的江振誠罕見動怒,直接在臉書回擊四個字:「遲來的正義」。
先來看看這起事件到底是怎麼發生的。根據新光三越當時的宣傳內容,他們在「名人推薦粽禮」主題活動中,明確提到了「米其林星級主廚江振誠的愛店『台南東成街無名肉粽』」、「飲食作家盧怡安私藏『南門立家蛋黃鮮肉粽』」,以及「飲食旅遊生活作家葉怡蘭推薦的『施正偉寧波粽子店』」。
這些文字看起來煞有其事,對消費者來說,就像是三位美食權威親自掛保證。但問題來了——這整件事從一開始就沒有取得任何一方的授權。沒有商業合作、沒有代言合約、沒有口頭同意,三位名人就這樣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新光三越「請」來當了免費的活招牌。
百貨業「借名行銷」不是第一次?從這次事件看名人效應的灰色地帶
說真的,這種「我推薦你、你喜歡他」的間接引用手法,在零售業界並不是什麼新鮮事。許多通路商在製作節慶型錄或推薦專題時,總覺得「只是提個名字而已,又不是直接叫他們來站台」,心態上就容易輕忽了授權的必要性。
但問題是,商業使用就是商業使用。當這些名字被印在宣傳文宣上、被放在官網首頁、被當作吸引消費者掏錢的號召時,這就已經踩進了肖像權與姓名權的法律紅線。更何況新光三越這次玩得更大——他們不只是「提到」這些名字,而是直接將三位名人與特定的產品連結,形同用他們的公信力為商品背書。
根據《民法》第18條與第184條關於人格權與侵權行為的相關規範,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進行商業宣傳,當事人絕對有權利請求損害賠償。雖然新光三越在事發後迅速撤下相關文字並公開致歉,但對三位名人來說,名譽與信任的傷害,豈是一紙道歉就能彌補的?
【編輯觀點】 從產業面來看,這起事件其實戳中了台灣零售業長期以來的痛點——行銷部門對「名人推薦」的法律邊界認知嚴重不足。很多人以為只要沒用對方的照片、只是「寫個名字」就不算侵權,但這完全是錯誤觀念。我更擔心的是,新光三越內部從企劃、法務到上層簽核,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如果連百貨龍頭的審核機制都這麼鬆散,那中小型電商平台的狀況恐怕更令人憂心。這次江振誠選擇公開回應,我認為是一個重要的轉折點——它告訴所有品牌:名人的名字不是免費的廣告看板,要用的話,請先問一聲。
「遲來的正義」背後:江振誠的怒氣,其實是針對兩種對象
江振誠在臉書上的回應只有短短一句話,但訊息量非常大。他寫的是:「雖是遲來的正義、但新光三越更需要道歉的是對那些被話術而買禮盒的消費者才對。」
這句話拆開來看,至少有兩層意思。首先,他承認新光三越的道歉是「遲來的正義」,這代表他對這個結果並不滿意,只是不得已接受。其次,也是更關鍵的一點——他直接把矛頭指向了消費者權益。在他眼中,真正需要被道歉的對象不只是三位被侵權的名人,還有那些因為相信「名人推薦」而掏錢買粽子的消費者。
這種思考角度其實非常有意思。一般來說,名人在被侵權時通常只會關注自己的權益受損,但江振誠卻第一時間把消費者也拉了進來。他等於是在說:你們新光三越用我的名字騙人來買東西,現在被拆穿了,那些因為相信我而下單的人,你們打算怎麼處理?
如果往後推演,這起事件的後續效應可能不只是法律層面的賠償問題。對消費者來說,一個百貨公司的端午粽禮盒頂多幾千塊,但信任感的崩塌是無形的。當消費者發現自己信賴的通路商會用這種方式操作行銷,下次再看到「名人推薦」四個字時,心裡第一個念頭恐怕會是:「這是真的還是又借名宣傳?」
道歉啟事背後的法律風險與品牌信譽危機
新光三越在官網發布的道歉啟事中,提到「為避免外界誤解三位人士曾參與或推薦本次活動,本公司前經再次檢視相關資訊後,已逐項調整相關敘述」,並向三位致上誠摯歉意。這段文字雖然看起來態度端正,但仔細推敲就會發現,他們用的詞是「避免外界誤解」,這種說法多少還是有點避重就輕的意味。
什麼叫「避免誤解」?這聽起來好像只是溝通上的小瑕疵,但實際上這是未經授權的商業使用,法律層級完全不同。消費者在這種情況下其實也有權利主張——如果他們是因為看到三位名人的名字才決定購買,那這個購買決策的基礎本身就是不成立的。根據《公平交易法》第21條關於不實廣告的規範,這種情況其實已經踩到了廣告不實的紅線。
根據法界人士的分析,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姓名進行商業宣傳,在台灣司法實務上已有不少判賠案例。雖然新光三越已經公開道歉,但如果三位名人決定進一步追究民事賠償,以他們的市場影響力與新光三越的營收規模來看,求償金額恐怕不會是小數目。更重要的是,這件事對新光三越品牌信譽的傷害,遠比賠償金來得嚴重。
從端午粽事件看台灣零售業的「名人經濟」盲點
其實這起事件反映了台灣零售業在操作名人經濟時的一個根本性盲點:大家太習慣「搭便車」了。
過去幾年,我們看到太多品牌在沒有正式合作的情況下,就擅自把名人和產品連結在一起。有些是媒體報導時的誤植,有些是行銷人員的便宜行事,更有些是認為「只是寫個名字應該沒關係吧」。但事實上,在數位時代,每一段文字、每一個名字、每一次引用,都會留下紀錄。
從這次事件中,我們至少可以歸納出三個教訓:
- 第一,商業引用必須取得授權。不管是姓名、肖像、還是推薦語,只要用在行銷素材上,就必須有正式的授權同意書。口頭同意都不夠,更何況是完全沒問過。
- 第二,法務審核不能只是形式。新光三越這麼大的公司,內部不可能沒有法務部門。這次的事件顯示,他們的審核機制可能存在漏洞,讓這種明顯有問題的宣傳文字過關了。
- 第三,危機處理要對症下藥。新光三越雖然迅速道歉,但道歉的對象與內容是否足夠,恐怕還有討論空間。江振誠點出的「消費者權益」,就是一個被忽略的面向。
話說回來,我們也必須承認,新光三越在事發後的處理速度確實值得肯定。從被質疑到撤文、道歉,時間並不長。但「快」不等於「好」,如果道歉只是為了止血,而沒有真正檢討內部的決策流程,那類似的問題未來還是有可能重演。
消費者該怎麼看?從「被話術」到「主動質疑」
對一般消費者來說,這起事件最大的啟示其實是:看到「名人推薦」時,請先停下來想一想。
我們習慣相信名人的眼光、相信通路的背書、相信那些看起來很厲害的推薦文案。但這次的事件告訴我們,那些文字背後的授權關係可能根本不存在。下次當你再看到「○○主廚的最愛」、「○○作家的私藏」這類宣傳時,不妨多問一句:這是真的推薦,還是又一個未經授權的商業操作?
如果你已經購買了這次新光三越的「名人推薦粽禮」,並且確實是因為三位名人的推薦才下單,你其實有權利向新光三越提出質疑。雖然禮盒可能已經吃完了,但這種不實宣傳的本質並不會因為商品被消費而消失。消費者的質疑,才是推動品牌進步的最大力量。
從產業面來看,這次事件也給所有零售通路商上了一課:名人經濟確實是有效的行銷工具,但請記住,有效不等於可以便宜行事。要用的話,就正正當當地談合作、簽合約、付費用。如果不想付這個錢,那就請用自己的品牌力來打仗,不要躲在別人的名氣後面。
最後,我想用江振誠那句話作為這篇文章的註腳。他說那是「遲來的正義」,但在我看來,真正的正義不應該只是遲來,而是壓根不該讓它發生。品牌誠信這種東西,建立起來可能需要十年,但毀掉它,一篇宣傳文案就夠了。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Yahoo奇摩新聞發布。
常見問題 FAQ
新光三越名人推薦粽禮爭議中,三位名人是否已經提告?
截至目前,江振誠、盧怡安、葉怡蘭三位名人尚未公開表示已提起訴訟,但江振誠透過臉書回應「遲來的正義」,顯示對新光三越的處理方式仍有不滿。後續是否會有法律行動,值得持續關注。
消費者在這次事件中權益受損可以求償嗎?
理論上可以。如果消費者確實因為相信「名人推薦」而購買商品,且該推薦未經授權屬實,消費者可主張廣告不實,依據《公平交易法》向新光三越提出申訴或求償。建議保留購買憑證,並向各地消保官提出申訴。
未經授權使用名人姓名進行商業宣傳會觸犯什麼法律?
這可能涉及《民法》第18條的人格權侵害、第184條的侵權行為,若情節嚴重也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的不實廣告規範。當事人可請求損害賠償,並要求停止使用相關姓名或肖像。
這次事件對新光三越的品牌形象影響有多大?
影響相當深遠。新光三越作為百貨龍頭,這次暴露了內部行銷審核的重大疏失,不僅削弱消費者對其「名人推薦」活動的信任,也可能影響未來與其他名人合作的可能性,品牌誠信受損的代價遠超過單純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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