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因涉嫌對女部屬性騷擾及職場霸凌,今(26)日經職務法庭審理後,判決處以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之懲戒。此案不僅重創其個人司法生涯,更對司法機關的公信力與形象帶來嚴峻考驗,凸顯法官行為準則與職場倫理的重要性。
職務法庭重懲:性騷霸凌情節重大
這起備受社會關注的案件,緣於李伯道遭女部屬指控涉嫌性騷擾,經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決議將其報請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撤職、撤除懲戒法院法官職務。隨後,監察院亦對李伯道提出彈劾,一併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合議庭審酌後,認定被付懲戒人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違失行為,且該當性騷擾及職場霸凌。
判決書中明確指出,李伯道長年服務司法界,並曾擔任懲戒法院院長及職務法庭第二審審判長,對於法官應有的行為準則理應知之甚詳。然而,他卻未能謹言慎行,謹守分際,仍有諸多違失行為,嚴重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及《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損及法官職位尊嚴及人民對法官職務的信任,情節實屬重大,確有懲戒之必要。
違失行為具體事證與判決理由
職務法庭合議庭指出,李伯道在任職懲戒法院院長及法官期間,利用其權勢與機會,先後對部屬A女性騷擾達6次。此外,他還濫用權勢,持續對庚女及己女進行職場霸凌,造成多名被害人人格尊嚴受損,工作環境亦受到嚴重影響。這些行為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權益,更嚴重損害了法官的職位尊嚴及人民對司法職務的信任。
合議庭綜合考量後,判決李伯道「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其主要理由包括:
- 李伯道擔任懲戒法院院長並兼任法官,對部屬具有指揮、監督及任免權限,卻利用職務之便,對A女進行言語或行為性騷擾6次,並以不當、羞辱性言詞責罵庚女及己女,不准其等請假或要求不能漏接電話,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
- 這些違失行為已嚴重傷害司法信譽與形象,違反義務程度非輕。
- 司法院、監察院均建議予以撤職;性騷擾部分亦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個案評鑑成立,並建議撤職。
- 李伯道於審理期間始終否認違失行為,未見反省態度。
- 考量其在職期間工作表現及已退休事實,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之一切情狀。
職務法庭認為,李伯道的違失行為情節重大,已難獲得人民信任,不適任法官職務,因此處以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以期達到相當程度的懲戒效果,並督促全體法官未來更能謹言慎行,共同維護職位尊嚴與榮譽。
當事人回應與代理律師不服之聲明
對於職務法庭的判決結果,李伯道透過聲明表示,他尊重司法專業,對司法仍抱有期許。他亦強調,對於本案所引發的社會關注,本人始終秉持專業與尊重,期待司法能發揮定紛止爭的功能,而非淪為打壓異己的工具。
李伯道:「尊重司法專業,對司法仍有期許,對於本案所引發的社會關注,本人始終秉持專業與尊重,期待司法能發揮定紛止爭的功能,而非淪為打壓異己的工具。」
不過,李伯道的代理律師王婉嘉則以「司法不能以力服人,應以理服眾」為題發出聲明稿,表達對判決結果不如預期的遺憾。聲明中指出,代理人方一路堅持,司法不應受少數有心人士操弄或非理性輿論左右,並認為合議庭對其核心論點置若罔聞,本案存在多項重大法律程序瑕疵:
- 司法院明顯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與監察院聯手罔顧當事人權益。
- 合議庭自行創設「完美被害人」標準,曲解審判實務,忽視申訴人與李院長在雲林活動期間比鄰站立、神情愉悅之具體事證,且此事實已獲多名懲戒法院法官親見。
- 惡意解讀工作便箋,將每周工作交辦之便箋羅織為男女情愫之「情書」。
- 配合司法高層惡意羅織事實,且在未附理由情況下,拒絕代理人方聲請證人出庭作證。
聲明重申,李前院長一向尊重司法體制與程序正義,這份對法治尊嚴的守護不應被惡意曲解。代理人方雖尊重職務法庭判決,但對於未盡之處,將研議後續救濟途徑,捍衛清白到底。
司法倫理與公務員行為準則的深刻反思
李伯道案的判決結果,無疑是司法界對內部倫理與行為規範的一次嚴肅檢視。它不僅是對個案的懲戒,更是對全體公務員,特別是位居高位的司法官員,發出明確的警示。法官作為社會正義的守護者,其一言一行都受到高度的公眾檢視。一旦行為失當,不僅損害個人名譽,更會侵蝕人民對司法體系的信任基石。
這起事件也促使我們反思,如何在司法體系內部建立更完善的性騷擾及職場霸凌防治機制,確保所有工作人員都能在友善、尊重的環境中安心工作。同時,也提醒各級機關,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必須嚴守程序正義,確保調查與審理過程的客觀與公正,才能真正達到「定紛止爭」的目的,維護司法應有的尊嚴與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