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陳姓男子因非婚生幼女獨自承擔5700萬元遺產稅,形成「稅務絞殺」的那一刻,臺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正式邁向改革。7月30日,行政院長卓榮泰在院會上拍板通過了《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旨在避免單一繼承人獨自承受全部稅務負擔。
表象:遺產稅負擔不公
這一切的起點,是憲法法庭在2024年10月28日作出的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該判決認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的規定違憲,原因是此舉違反平等原則且未設負擔上限,顯失公平。
財政部賦稅署長樓美鐘指出,此次修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因應憲法法庭的判決,解決「稅務絞殺」的困境。她強調,修法後,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擬制遺產),受贈人須按比例成為納稅義務人,且負擔上限以其受贈財產價值為限。
真相:擬制遺產納稅義務人變更
此次修法草案定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財產,併入遺產課稅之遺產稅額計算方式。樓美鐘進一步解釋,該部分遺產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此次修法是為了確保稅負公平,避免單一繼承人獨自承擔過高的稅務負擔。——財政部賦稅署長 樓美鐘
各方角力:稅制調整與利益平衡
樓美鐘舉例說明,假設一家四口,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為配偶及兩名子女,遺產總額5000萬,含死亡前兩年贈與及其他遺產4000萬。修法後,配偶受贈的1000萬擬制遺產,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稅額按比例計算為40萬,其餘160萬遺產稅則由繼承人負擔。
若案件涉及擬制遺產,將開立兩張稅單,一張發給受贈人,課徵擬制遺產部分之遺產稅,另一張發給所有繼承人,課徵其餘部分遺產稅。這樣的做法可以有效分散稅負,避免某一繼承人獨自承擔過高的稅務壓力。
深層影響:稅負公平與納稅便利
除了擬制遺產納稅義務人變更外,此次修法還有一個重要的調整,即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繳納的限制規定。樓美鐘表示,未來不論稅額多寡,只要現金繳納有困難,均可申請分期繳納,利息計算標準參考稅捐稽徵法規定。
這樣的調整對於納稅人來說,無疑是一大利好。不僅可以減輕一次性繳納稅款的壓力,還能提高稅務管理的靈活性,讓納稅人在面對大額遺產稅時有更多的選擇。
未解之問:公平與效率如何兼顧
然而,這次修法是否能夠徹底解決遺產稅的公平問題,仍有待觀察。樓美鐘指出,雖然修法後稅負更加公平,但如何在確保公平的同時,提高稅務管理的效率,仍是一個需要不斷探索的課題。
從產業面來看,這次修法雖然解決了部分公平問題,但稅務管理的效率提升仍然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例如,如何簡化稅務申報流程,減少納稅人的負擔,都是未來需要關注的重點。
遺產稅修法的通過,不僅是對現行稅制的一次重要調整,更是對社會公平的一次深刻反思。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處於遺產繼承的過程中,不妨仔細了解這些新的規定,以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Yahoo奇摩新聞發布。
常見問題 FAQ
什麼是「擬制遺產」?
「擬制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這些財產在計算遺產稅時被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
修法後,擬制遺產的納稅義務人是誰?
修法後,擬制遺產的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受贈人需按比例成為納稅義務人,且負擔上限以其受贈財產價值為限。
遺贈稅分期繳納的門檻有何變化?
修法後,不論稅額多寡,只要現金繳納有困難,均可申請分期繳納,利息計算標準參考稅捐稽徵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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