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新細則於星期一(3月23日)公佈並即日生效,其中最受矚目的「強制解鎖」電子設備條款,不僅賦予警方要求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指明人士」提供手機、電腦等密碼的權力,更明訂拒絕提供者最高可處罰款新臺幣約 40 萬元(港幣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此舉迅速引發香港及國際社會對個人私隱權保障的廣泛憂慮,儘管港府強調不影響一般市民,但法律學者擔憂執法權力擴大恐波及無關人士,數據私隱外洩風險也成為熱議焦點。
國安法新細則:強制解鎖電子設備與執法權力擴張
數據發現: 根據香港政府星期一(3月23日)公佈並生效的《香港國安法》第43條修訂實施細則,警方現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若拒絕提供密碼或提供「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資料,即屬犯罪。前者最高可處罰款新臺幣約 40 萬元(港幣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後者最高可處罰款新臺幣約 200 萬元(港幣 50 萬元)及監禁 3 年。
解讀意義: 條文中的「指明人士」定義廣泛,不僅限於被合理懷疑已干犯相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正受調查的人士,還包括擁有或管有、獲授權接達該設備、正使用或曾使用該設備、知悉有關密碼或解密方法的人士。這意味著,即使是與調查無關的家庭成員或同事,若共用電子設備,也可能因知悉密碼而被要求配合調查。香港人權資訊中心便發聲明指出,此舉形同強迫被調查人自證其罪,嚴重侵害私隱權與程序公正。
社會影響: 此外,是次修訂亦賦予海關更多的執法權力,可充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同時,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警務處處長可以要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在指明限期前移除或禁制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子訊息。這些新增權力對資訊流通與言論自由構成潛在影響,尤其可能加劇企業在港營運的合規風險,並引發網絡上對於數據私隱外洩風險的熱議。
國際法規比較:香港執法權界線何在?
數據發現: 香港政府強調,強制解鎖電子設備條文並非香港獨有,並引述英國、澳洲、新西蘭、愛爾蘭及新加坡等普通法國家亦有類似法例。香港政府提交給立法會的文件中,具體參考了多國法規:
- 英國《2000年調查權力規管法》:如合理認為出於國家安全、預防或調查犯罪等理由,執法人員可要求披露受保護資訊,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可判監禁 2 至 5 年。
- 澳洲《1914年犯罪法》:警方在獲得裁判官授權後,可要求協助解鎖電子設備,若無合理辯解拒絕遵守,可被判監 5 至 10 年。
- 新加坡《2010 年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可批准警方獲取加密信息,若不遵從最高可處 10,000 新元罰款或 3 年監禁。
解讀意義: 儘管有國際先例,但法律學者對香港條文的實際執行方式仍存疑慮。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律中心高級研究員黎恩灝指出,香港條文列明在某些情況下可無需裁判官手令要求解鎖電子設備。他表示:
「客觀上,若果當局濫用這個權力,亦會侵犯到市民的隱私權。」
黎恩灝進一步質疑,即使在有法庭手令之下,亦不代表有足夠和獨立的司法把關及監督,他坦言:
「現在簽不簽(手令),有多大的分別呢?我看不到。」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也認為,香港實施細則的修訂對警務人員行使權力方面,相較於英國需額外向法庭申請「索取受查者密碼手令」的程序,似乎更為寬鬆。他表示:
「索碼密碼的程序或門檻也是高一點,要求密碼的這個行為是要相稱的。」
專業洞察: 對於媒體行業而言,消息來源的保護也面臨挑戰。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曾表示,當事人不論從事任何職業都要守法,並無特別豁免。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亦指出,普通法下,除律師和客戶有關法律問題及資料外,所有專業關係下的資料均不受法律保護,這對新聞自由和消息來源的保密性構成直接壓力。
數據背後的啟示:國安與人權保障的平衡挑戰
這波國安法細則修訂,無疑在香港社會投下震撼彈,其核心在於國家安全與公民個人權利保障之間的微妙平衡。港府堅稱修訂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且絕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權益。然而,外界的廣泛擔憂,尤其是對於電子設備「強制解鎖」可能造成的私隱侵犯與數據外洩風險,顯示社會對執法權力擴張的戒心。此一修訂不僅挑戰了傳統的司法審查機制,更可能擴大影響範圍至無關第三人,使國安執法的界線變得模糊。如何確保權力不被濫用,並在維護國家安全之際,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基本自由,將是香港社會未來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