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位少年在司法體系中,因僵化的管轄規定而面臨權益受損的困境時,憲法法庭的鐘聲終於敲響,為其帶來一線曙光。繼去年十二月十九日宣告憲訴法修正案違憲失效,讓憲法法庭得以恢復運作後,其今日再度投下震撼彈,針對「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做出部分違憲判決,明確指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的規定,已牴觸憲法對少年人格權的保障意旨,並要求相關機關必須在判決公告日起兩年內完成修法,以確保少年權益能獲得更適切的保護。
表象:一道看似簡單的禁令,卻綑綁了少年的未來
這項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的條文,表面上是為了避免案件在不同法院間不斷推諉,讓少年淪為「人球」。然而,這道看似簡單的禁令,實則在司法實務上造成了極大的僵化。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的規定,一旦案件被移送至某少年法院,該法院就不能再將案件轉移到其他可能更適合少年保護的法院,即便少年的實際居住地或保護需求發生了變化。這種一刀切的作法,反而可能讓少年無法在最有利的環境中接受審理與輔導,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全發展。
真相:憲法對少年人格權的特別保護
憲法法庭在「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中闡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的規定,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之利益再行移送,已然牴觸了憲法第22條保障人格權及第156條國家應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與人格健全成長的義務。這意味著,現行法規未能充分考量少年福祉的優先性。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該條規定即刻失效,相關機關必須在公告日起兩年內依據判決意旨完成修法。在修法完成之前,受移送的法院若經調查後,認定其他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確實能提供少年更適當的保護,則可裁定再行移送。同時,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法院的再行移送裁定若有不服,亦可提起抗告,這無疑為少年權益開啟了一扇重要的救濟之門。
各方角力:從個案看見制度的盲點
這項重大判決並非憑空而來,其背後源於一個真實的案例。桃園地檢署曾將一名涉嫌毀損罪的少年移送至桃園地方法院。然而,桃園地院考量少年戶籍在花蓮且無其他現居地,裁定將案件移送花蓮地方法院。但實際上,少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分別居住於桃園及雲林,他們殷切期盼案件能回到桃園審理,以利程序順利進行。無奈當時的現行規定,案件一旦移送便不得再轉,使得管轄法院無法依據少年最佳利益進行調整。
聲請人花蓮地院法官邱佳玄指出:「此限制及規定原是為避免少年法官不斷推諉案件,而使少年淪為人球,不僅可能影響少年獲得適當保護,亦恐侵害憲法保障的訴訟權,並違反憲法對少年應予特別保護意旨。」
邱佳玄法官進一步主張,現行制度過於僵化,未能因應少年居住環境的變動,因此建請宣告該規定違憲。她建議,未來的修法方向可考慮規定為「受移送之法院,應得少年、法定代理人及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同意始得再行移送」,如此一來,既能兼顧程序安定性,又能實質保障少年權益,避免了過去為了追求效率而犧牲彈性的弊病。
深層影響:重塑少年司法「以少年為中心」的核心價值
憲法法庭的這項判決,不只是一條法規的修正,更是對少年司法核心價值的一次重申與校正。它提醒了整個司法體系,在處理少年事件時,必須始終將「少年最佳利益」置於首位。過去,程序穩定性與效率固然重要,但若因此犧牲了少年受保護的權利,使其在法律程序中感受到被拋棄或不被理解,那將是制度上最大的缺憾。這次判決將促使各級少年法院在管轄權的認定上,能夠保有更具彈性的判斷空間,真正落實以少年為中心的輔導與保護原則。
未解之問:如何在彈性與效率間取得平衡?
判決雖然宣告了違憲並設下修法期限,但接下來的兩年,對於相關機關而言,無疑是一大挑戰。如何在賦予法院再行移送的彈性之餘,又能有效避免案件在各法院間無止境地流轉,再度讓少年成為「人球」?如何在保障少年權益的同時,維持司法程序的穩定性與效率?這些都是修法過程中必須深思熟慮的議題。我們期待,這場由憲法法庭敲響的改革鐘聲,能真正引領少年司法邁向一個更人性化、更符合憲法精神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