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對多數人來說是慶祝的日子,對小君(化名)來說,卻成了恐懼的縮影。前年十二月,她不僅沒有收到祝福,反而收到一張紙條,上面寫著「生日永遠都不快樂」,附帶的,是前男友陳男揚言要公開兩人私密性愛影片的威脅。而這一切,還只是這起跟蹤騷擾案的冰山一角。
根據新北地院判決,陳姓男子在前年八月,未經當時女友小君的同意,於住處用手機偷拍她洗澡的全裸畫面。一個月後兩人分手,這段親密關係沒有好聚好散,反而急轉直下,演變成一場讓受害者日夜不安的惡夢。
分手後的跟蹤地獄:從法院到國小門口
從同年十二月開始,陳男多次騎車尾隨小君,地點甚至包括她前往新北地院洽公的路程。換句話說,不只私人生活,連小君的公共事務行程都被監控。最離譜的是,十二月四日傍晚,陳男趁小君到國小接孩子時,將偷拍的裸照列印出來,在國小周邊「供人觀覽」。這種行為已經不只是對一個人的騷擾,而是在公開場域、甚至是在有孩童出入的校園周邊,對受害者進行羞辱。
小君多次當面制止,陳男卻完全不理會。隔天,他就遞上了那張寫著「生日永遠都不快樂」的紙條,並揚言要公布兩人在汽車旅館的性愛影片。面對這種層層升級的威脅,小君最終選擇報警提告,走上法庭。
法院怎麼看?九個月徒刑背後的量刑邏輯
新北地院審理時明確指出,陳男的行為「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性隱私」,且在分手後未能理性面對,短時間內持續跟蹤騷擾,還用紙條恫嚇,已造成小君精神上的痛苦,影響其日常生活與社會活動。
法院最終依三項罪名判刑: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4月、未經同意供人觀覽性影像罪判6月、恐嚇危害安全罪判2月,合併應執行9月徒刑。量刑時,法院也審酌了陳男坦承犯行這一點,給予相對應的折減。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樣的刑度對受害者來說,恐怕仍難以撫平創傷。刑法對於這類「性影像」犯罪的刑責,近年雖已修法加重,但實務上,如果被告坦承犯行、沒有前科,法院的量刑往往落在相對較輕的區間。這不是個案,而是台灣司法體系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常見的權衡困境。
編輯觀點:九個月徒刑,可以換來多少安全感?從法律面來看,法院依法量刑並無不妥,陳男坦承犯行獲得減刑,也符合刑事政策。但問題是,這類跟蹤騷擾與性影像威脅的案件,往往不是單次行為,而是一連串逐步升級的壓迫。從偷拍、跟蹤、公開裸照,到最後的死亡威脅簡訊,這已經不是「一時衝動」可以解釋的。判決結束後,陳男服刑完畢,小君呢?她的恐懼不會隨著判決出爐就消失。現行的跟騷法與刑法,對於事後的保護與心理重建資源,仍然遠遠不足。這起案件的判決,再次提醒我們:法律的回應,不該只是計算刑度,而是要讓受害者真正覺得——我安全了。
法律已經跟上,但實務的挑戰才剛開始
台灣在《刑法》第319條之1至之4,已針對未經同意攝錄、散布性影像訂有專章,刑責從三年以下到七年以上都有。而《跟蹤騷擾防制法》也在2022年6月正式上路,明定八類跟騷行為違法,最重可處五年徒刑。
法律工具看似齊全,但實務上,受害者往往面臨舉證困難、報案後警方處理態度不一、以及訴訟過程冗長等問題。更重要的是,這類加害者經常是受害者的前伴侶或熟人,雙方之間存在複雜的情感與權力關係,讓受害者在第一時間更難果斷求助。
小君的案例中,陳男從偷拍、跟蹤、公開裸照,到最後的紙條威脅,層層升級。如果她在第一時間就獲得足夠的協助與資源,是否有可能在更早的階段阻止事態惡化?這是司法與社政體系必須共同面對的課題。
如果你或身邊的朋友正面臨類似的跟蹤或性影像威脅,請記得:保留所有對話記錄、監視器畫面、紙條或任何形式的證據,並在第一時間向警方報案或撥打113保護專線。法律雖然不完美,但它是目前最有效的防護網,關鍵在於——你願不願意跨出第一步。
本文改寫整理自公開新聞來源,原始報導由Yahoo奇摩新聞發布。
常見問題 FAQ
偷拍或散布私密影像會觸犯哪些法律?
會觸犯刑法第319條之1(無故攝錄性影像)與第319條之2(散布性影像),最重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也可能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害人可同時提起民事求償。
遇到前伴侶跟蹤騷擾,該怎麼自保?
第一時間保留證據,包括對話截圖、監視器畫面、紙條或錄音,並立即報警。同時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告知信任的親友或同事,避免單獨行動,確保自身安全。
跟蹤騷擾防制法真的有用嗎?
該法已明確規範八大類跟騷行為,警方可即時介入調查,情節重大者可預防性羈押。實務上已有不少成功核發保護令或判刑案例,但關鍵仍取決於被害人的舉證與警方的執法積極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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