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於30日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防堵拋棄繼承的法律空間。根據修正草案,民眾死亡前兩年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應依受贈財產占總遺產比重,由受贈人負擔相應的遺產稅。這一條款被外界稱為「大老婆條款」。
各方反應
這一修法源自一樁釋憲案。根據憲法法庭2024年的判決,一名陳姓男子除原配、婚生子女外,還有一名六歲非婚生子女。陳男去世前一年,將市價三億元股票贈與原配,因屬死亡前兩年贈與,納入遺產總額課稅,遺產稅總額達五千七百萬元。由於原配拋棄繼承,導致六歲非婚生女童承擔了千萬遺產稅。
對於這一修法,專家指出,重新調整稅負歸屬及負擔方式,可避免繼承人「未受益卻需代繳稅」,明確建立「受益者負擔」原則。對計畫透過生前贈與方式傳承的家族企業而言,可及早盤點傳承架構,避免衍生爭議。
另一方面,也有聲音認為,這一修法可能會增加家庭糾紛。某律師表示,「這可能會導致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更加激烈,特別是在財產分配不均的情況下。」
背景補充
修法前,納稅義務人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應納稅額為全案遺產稅額。修法後,遺產區分為擬制遺產與其他遺產,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將視為擬制遺產,受贈者須按其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繳納相應的遺產稅。
財政部以一家四口為例,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包括配偶及兩名子女,遺產總額五千萬元,包含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一千萬元及其他遺產四千萬元,應納稅額為二百萬元。在修法前,配偶、子女共負擔二百萬元稅額,填發一張遺產稅繳款書;修法後,將按受贈比例分別發單。在擬制遺產部分,配偶作為受贈人,應納稅額為四十萬元;其他遺產部分,納稅義務人為包括配偶、子女在內的繼承人,應納稅額為一百六十萬元。
對於配偶受贈擬制遺產是否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計算扣除數額,修法前未納入,修法後明確納入計算。至於財產是否作為履行民法給付義務財產,修法前後均未採納,因財產已在配偶名下。
從產業面來看,這一修法不僅影響個別家庭的財產規劃,也可能對家族企業的傳承模式產生重要影響。對於那些計劃通過生前贈與方式傳承財產的家族,這意味著需要重新評估和調整他們的財產分配策略,以確保符合新的法律要求。
這一修法的後續影響仍需進一步觀察,特別是在實際操作層面,如何平衡各家庭成員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將是一大挑戰。讀者若有相關需求,建議諮詢專業稅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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